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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行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二次电池
(1)逐步减少镉镍电池的产量;
(2)鼓励发展氢镍动力电池和提高其性能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生产;
(3)鼓励发展锂离子电池,重点开发聚合物固态锂离子电池;
(4)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适合电动助力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用的动力二次电池;
(5)鼓励研究、开发、生产用于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活性材料、隔膜、电解液以及自动化生产、检测设备;
(6)高度重视、积极鼓励、推动燃料电池在关键技术方面的创新;
(7)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电池的研究发展。
六、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主要政策建议
(1) 实施政策引导;
(2) 争取优先贷款并给予减息或贴息优惠;
(3) 争取适当降低税率;
(4) 为鼓励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适当增加出口退税率;
(5) 推动多渠道投资的运作,尽力吸收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参与,使企业成为投资主体;
(6) 促进创新技术参与产权分配;
(7) 国家风险投资向新型能源项目倾斜;
(8)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清除和修改与其相抵触的贸易制度和政策;
(9)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外经贸宏观调控体系;
(10)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构筑有效的产业保护和经济安全体系;
(11)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可使用条款的作用,有效运用灵活关税制或差别关税加以保护;
96年我国已对进口电池的关税作了大幅度的减让。一次电池中的锌锰电池已从原来的30%降到20%;其它一次电池从18%降到15%;二次电池中的铅酸蓄电池已从40%降到25%;其它二次电池仍维持18%不变。因此,不宜再大幅度降低关税。锁定关税减让后,要充分运用分阶段的数量限制手段,以部分抵消由于减让带来的对市场的冲击。
在实施关税减让,取消外资企业内销比例限制的过程中,应认真清理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缩小实际关税率与实际关税率的差距,清除国外投资者高于国内居民的“超国民待遇”,以提高关税保护的有效性,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12)运用“对幼稚工业保护”条例加以保护。例如可适当对进口的二次电池提高关税或实行许可证办法加以保护。
(13)他非关税手段加以保护。加快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立法速度,不断完善“专利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便运用法律武器,对正在发展中的我国二次电池加以保护。
(14)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包括相关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从立项、信贷、税收等诸多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15)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商业商检、海关等部门应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主要措施:
1.引导企业加大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性能,多方面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1)实施政策引导,推动多渠道投融资运作,坚持产学研的紧密合作,坚持引进技术、装备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
(2)纵、横向的合作、联合与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以提高质量、扩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共创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实现销售资源共享,以降低销售成本。

